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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楼**门**号。2013年11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号楼**旅馆门口,在民警处置警情过程中,拒不配合工作,殴打民警杨某某(男,29岁,北京市人)面部,造成杨某某左耳周软组织挫伤,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及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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