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 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1时许,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支队哈大大队一中队民警邱某某带领辅警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哈尔滨大耿家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执行依法查处酒驾、超载、违规运营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夜查专项行动,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牌号黑A****7的别克轿车行至此处,辅警李某甲发现马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邱某某等人要求马某某熄火、下车接受检查时,马某某逃避检查加速驾驶机动车闯过卡口,将邱某某和李某乙刮碰倒,邵某某被其车辆拖行一米远后被迫跳进马某某的车内被带到大耿家转盘道下车,后马某某驾车逃跑。造成民警邱某某右小腿软组织挫伤、辅警邵某某头外伤和头皮挫伤。 

经侦查,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妍

2019年1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