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甲、罗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梅雨街上吃完饭后,到“爱乐城KTV”耍,在“爱乐城KTV”二楼包间8801内酒醉后相互发生争执,打碎了玻璃茶几,服务员随后报警,彭某某、沙某甲、沙某乙、李某乙、毛某某、杨某某六位辅警受梅雨派出所副所长周某某安排来到现场,彭某某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像,马某某用手遮挡执法记录仪,沙某乙上前制止,被马某某用力推倒在地,致沙某乙左手背部、右侧膝盖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及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工作证明;
2、证人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毛某某、沙某某、马某某、王某甲、龚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源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中心现场方位图;
6、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马某某讯问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推倒执勤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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