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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彝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8日,本院批准次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甲、罗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梅雨街上吃完饭后,到“爱乐城KTV”耍,在“爱乐城KTV”二楼包间8801内酒醉后相互发生争执,打碎了玻璃茶几,服务员随后报警,彭某某、沙某甲、沙某乙、李某乙、毛某某、杨某某六位辅警受梅雨派出所副所长周某某安排来到现场,彭某某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像,马某某用手遮挡执法记录仪,沙某乙上前制止,被马某某用力推倒在地,致沙某乙左手背部、右侧膝盖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及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工作证明;

2、证人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毛某某、沙某某、马某某、王某甲、龚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源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中心现场方位图;

6、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马某某讯问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推倒执勤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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