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11994********,回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乡**村**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广州市环市西路省汽车客运站附近向执勤民警陈某某咨询购票事宜,经民警核查其身份证发现其为涉毒人员后,民警告知其须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尿液检测。被告人马某某在与民警前往派出所途中突然调头逃跑,在被民警追赶抓捕过程中,用牙齿咬伤民警陈某某的右手拇指(经鉴定,民警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警受伤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执勤证明、警察证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实施暴力袭警行为,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点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宇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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