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穆检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穆棱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7年2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4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穆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穆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租乘张某某的出租车从八面通至河西镇雷锋村途中,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吵,张某某将马某某拉到河西派出所,马某某不下车,又将马某某拉到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报案称马某某打车不给钱。派出所值班民警在询问情况的过程中马某某拒不配合,对值班民警进行辱骂和撕扯,民警将马某某传唤到办案区人身检查室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马某某用手打值班民警高某某面部一下,将高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人身检查,民警高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穆棱市公安局民警张某甲、高某某、吕某某的情况说明;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
6.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千玉环
2019年1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
2. 诉讼案卷贰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