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5221987********,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住海原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商南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宁E****6半挂货车由东向西从河南方向行驶至商南县**站时,在商南县**站执勤的商洛市高交支队民警张某某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马某某见状减速停车,当张某某从车前行至马某某驾驶室车门处要其出示证件时,马某某突然加速行驶,车左前轮从张某某右脚上碾压而过,马某某驾车逃离。经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足第一楔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商洛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蓝商中队情况说明、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刘某某、冀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交警在执行职务,不听指令强行加速行驶逃避检查,致执勤民警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