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市场**区,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16时许,在本市天桥区*****市场北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因琐事打骂其妻子王某甲,王某甲报警。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派出所民警王某乙在处警过程中,马某某阻碍执法,民警王某乙依法控制马某某后,马某某用头部、脚部暴力袭击王某乙,致王某乙受伤。马某某当场被民警制服并带至公安机关。案发后马某某已赔偿王某乙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谅解书、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王某甲、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马某某辨认案发现场、王某乙辨认马某某的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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