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2019年12月23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转刑事拘留,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2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光明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呼兰区武装部家属楼一车库内有人赌博,遂派民警孙某某、史某某等人出警,在现场对涉嫌参赌人员进行管控时,被告人马某某拒不服从,对民警大声喊叫,经多次劝诫仍拒不配合工作,在民警采取强制措施带离马某某时,其挣脱左手,持手机殴打史某某脸部一下,后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诊断书、视频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 证人孙某某、史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金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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