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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21973********,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21时34分许,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长虹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辖区内的一起治安警情时,将被告人马某某带入该派出所内的办案区。被告人马某某不听民警劝阻,采用推搡、拉拽、拳打脚踹的暴力等方式对民警张某某、辅警薛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天津市天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左膝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薛某某左髋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讯问,被告人马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检察官助理:王天宇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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