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7在西安市国际港务区**路遇西安国际港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巡查,马某某非但未停车配合调查,反而加速通过,后在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大道与**大道交叉口、河堤路**花园两次冲卡,暴力抗拒城管执法,致该局陕A****2、陕A****3执法车辆损坏。经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价格认定,车辆损失价格为10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余某某、柯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式抗拒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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