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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组**号。被告人马剑锋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F3****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台市东台镇海陵南路与惠阳路交叉路口北侧时,发现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正在设卡检查酒驾。在交警拍其车窗让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马某某不予理睬,在明知加速逃离可能会致交警受伤的情况下,依然加速倒车逃离现场,在倒车过程中撞翻马路中间的多块隔离栏,后又撞上对面车道路牙才被迫停下。经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隔离栏损失价格1832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相关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公安机关民警系依法履行职务,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侵犯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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