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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杨某某、李某某、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80********,汉族,文盲,户籍地乐陵市**镇**村,住址乐陵市**花园**号楼**单元**楼北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20年7月1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乐陵市**镇**村,住址乐陵市**。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系乐陵市城区**街**排**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乐陵市**镇**街村,住址乐陵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0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招揽卖淫女魏某娇、邵某梅、王某、郭某娜从事卖淫活动,并租赁乐陵市新华书店南邻独栋居民楼二单元三楼东户,通过电话、微信、出租车司机等方式联系嫖客后,让卖淫女在租赁的房屋内或宾馆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34000余元。

2.2020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盖某某在开出租车营运期间,明知马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得知向马某某介绍嫖客嫖娼,马某某会给予提成,为了获得提成,三被告人分别利用开出租车之便,向马某某介绍人员嫖娼。其中,杨某某向马某某介绍嫖娼人员十一名,分别与不同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非法获利1800元;李某某向马某某介绍嫖娼人员六名,分别与不同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非法获利600元;盖某某向马某某介绍嫖娼人员五名,分别与不同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非法获利500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租赁的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盖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娇等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并介绍嫖客,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盖某某明知马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分别向马某某介绍人员嫖娼,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杨某某、李某某、盖某某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杨某某、李某某、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花园**号楼**单元**楼北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城区**街**排**号;被告人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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