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号**单元**室,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0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根据嫖客魏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向其介绍卖淫女关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并提供其位于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的住处容留上述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二、聚众淫乱罪
2020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上址组织周某某、徐某某、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淫乱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介绍、容留魏某某、关某某和肖某某在其住处卖淫嫖娼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徐某某、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住处组织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魏某某、时某某、关某某、肖某某、徐某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马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马某某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兼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清
检察官助理张应逸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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