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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2201221968********,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永安乡**村**屯**组,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楼**单元**楼西户,无业。2018年11月9日因容留、介绍卖淫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日因容留、介绍卖淫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承租青岛市黄岛区**镇老医院家属院*单元*楼*户房间、**花园**楼**户等处,通过微信介绍等方式,介绍、容留陈某某、常某某、孙某某等卖淫女进行卖淫,并提成获利。

2018年11月8日,在黄岛区*镇*花园**楼**户马某某租房处,经马某某介绍,孙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李某某支付给孙某某150元嫖资,马某某提成60元。

2019年9月6日10时许,在黄岛区*镇老医院家属院*单元*楼*户房间内,经马某某介绍,陈某甲与常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陈某甲通过微信支付200元嫖资,马某某提成80元钱。

2019年9月7日上午8时许,在黄岛区*镇老医院家属院*单元*楼*户房间内,经马某某介绍,张某某与常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张某某支付嫖资150元钱,马某某提成60元。

2019年9月16日11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镇老医院家属楼*单元*楼*户房间内,经马某某介绍,陈某甲与陈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陈某甲通过微信支付150元嫖资,马某某提成60元钱。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镇**村陈某乙家中,经马某某介绍,陈某某与陈某乙发生买因嫖娼关系,陈某乙用现金支付陈某某嫖资150元,马某某提成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介绍、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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