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7〕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原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一片。于1998年3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潮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减刑于199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日上午、8月4日、2016年8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潮阳区**镇**村一片的老厝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尿检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地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明槟
2017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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