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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址:盘锦市大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卧室内,先后五次容留大洼区居民张某甲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永红

代理检察员:孙 逊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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