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2001********,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号,现住弥勒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多次在其位于弥勒市**镇**幢**单元**室的家中伙同吸毒人员张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同场吸食毒品大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容留张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在其位于**幢**单元**室的家中同场吸食毒品大麻;
2、2019年的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容留杨某某在其位于**幢**单元**室的家中同场吸食毒品大麻;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容留张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幢**单元**室的家中同场吸食毒品大麻;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容留张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在其位于**幢**单元**室的家中同场吸食毒品大麻;
5、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容留杨某甲在其位于**幢**单元**室的家中同场吸食毒品大麻;
6、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容留张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在其位于**幢**单元**室的家中同场吸食毒品大麻;
7、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容留张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在其位于**幢**单元**室的家中同场吸食毒品大麻。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187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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