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站**号**幢**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站**号**幢**单元**室,工作单位:昆明市**电器有限公司。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五华区**酒店开1205号房间用于吸食毒品,次日续租。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在该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及告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曼玲
检察官助理:曾宽能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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