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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永平街家巷2号。2015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百元;2018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9月8日、9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住处(合肥市包河区金地国际城*幢*单元***室)容留并与吸毒人员何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9月17日,民警将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贾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霞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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