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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4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大道******单元****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72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8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镇**大道******单元****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0多号的一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6月26或27号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跃

                              检察官助理李小娇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大道**号

          **栋**单元**楼**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补充证据一份 十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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