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4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0多号的一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6月26或27号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跃平
检察官助理李小娇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大道**号
**栋**单元**楼**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补充证据一份 十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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