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31978********,初中文化,务工,江苏省灌云县人,现住江苏省灌云县**镇**巷**号。2018 年11 月28日马某某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3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2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 年3月2日释放;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份期间,马某某在其位于灌云县**镇**巷的家中卧室内,先后三次容留朱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785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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