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廉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石屏县**镇**廉租房**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龙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石屏县**镇**廉租房**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龙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石屏县**镇**廉租房**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龙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石屏县**镇**廉租房**栋**单元**室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何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芬
检察官助理:高旭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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