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市北区东莞路**号**单元302户,务工。2019年11月23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6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昌**小区附近,容留魏某某在其鲁******的车内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昌**小区**号楼**单元1003户租房处,容留魏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附近,容留杨某某在其鲁******的车内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