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号,暂住宁波市鄞州区虹桥巷52号303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3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8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至5月5日, 被告人马某某先后3次在其住处本市鄞州区**巷**号**室容留郑某某、谢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谢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微信聊天、转账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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