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租住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人马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4、5月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容留庄某某、许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11月中下旬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容留庄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11月中下旬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容留庄某某、“大冰”、“王二”吸食冰毒一次;
4.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5.2019年12月2日、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容留庄某某吸食冰毒两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莉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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