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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08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86********,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号楼**门**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9月18日、9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号楼**门**号的住处容留聂某某吸食毒品三次;2019年6月8日、9月20日,马某某在上述住处容留欧某某吸食毒品两次。2019年9月24日,马某某、聂某某、欧某某被民警抓获。经现场检测,马某某、聂某某、欧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聂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故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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