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002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路**号某某小区**幢**单元**室,个体。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某某市某某村步行街飞发铺店内,容留滕某某与龚某某发生性关系。
2. 2019年5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在某某市某某村步行街飞发铺店内,容留李某某与龚某某发生性关系。
3. 2019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某某市某某村步行街飞发铺店内容留滕某某与龚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蔡荣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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