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容留卖淫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8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洗浴内,容留店内技师艾某某、那某某二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违法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