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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容留吸毒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路**号, 住济南市章丘市****路**小区东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我院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在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汉庭酒店、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格林豪泰酒店提供场所,分两次与崔某某(网名“***”)一起吸食毒品。

2、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金光建康城公寓907房间内提供场所与马*(网名“**”)一起吸食毒品。

3、2016年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金光建康城公寓907房间内提供场所与路**(网名****)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

检察官助理:刘梦雅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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