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5********,湖南省津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万建投资集团董事长、法人代表,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道**号**组,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房。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8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同年11月21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10月11日、同年12月20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同年11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扶某某(已判刑)被招聘为湖南*甲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并同该公司签订了《合同书》、《专案陪护人员工作纪律承诺书》及保密协议。长沙市公安局在办理“5·27”专案时,由湖南*乙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进行陪护,两名保安负责陪护一名嫌疑人;如果一名陪护因吃饭、抽烟等需要临时离开,则由保安班长顶替。扶某某入职后被安排陪护“5·27”专案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等人。2018年7月底,扶某某被任命为保安班长,负责巡查、看守等工作。
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扶某某代班看守万某某,万某某趁机提出要扶某某帮忙带口信,扶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8月20日中午,扶某某再次替班看守万某某,万某某趁机向扶某某提出上厕所并将要传递信息的纸条藏在马桶上方洗漱用品的格子中,扶某某随即将纸条藏在衣服内带出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同年8月27日,扶某某联系堂兄扶某某(已判刑),两人在长沙市芙蓉区**路**附近见面,商量如何将信送给万某某的妻子,即被告人马某某,并获取万某某在信中承诺的20万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及房屋一套的报酬。
经商量后,扶某某用扶某某提供的号码联系了马某某,马某某得知对方与万某某相关后连夜从常德赶往长沙。8月28日凌晨2时许,马某某与扶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门口见面。扶某某将扶某某从万某某处带出的纸条交给马某某,马某某确认扶某某确有能力接触到万某某后请托其继续传递消息,并付给其5万元现金用于感谢,扶某某同意马某某的请托,马某某遂将写有回复信息的纸条交给扶某某,扶某某后将纸条转给扶某某,扶某某后将纸条转给万某某。
8月29日,扶某某通过微信再次联系了马某某,要求其兑现万某某承诺的剩余15万元,马某某要扶某某到常德拿钱。扶某某到常德后,马某某给了其9.8万元现金。8月31日至9月10日期间,扶某某、扶某某再次帮万某某向马某某传递信息,马某某分两次向扶某某共支付现金8万元。扶某某共从马某某处收受现金人民币22.8万元,其中扶某某分得赃款11.8万、扶某某分得赃款11万。
2018年11月14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常德市马某某居住的家中将马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合同书、承诺书、入职登记表、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扶某某、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扶某甲、扶某乙、曾某某、向某某、扶某丙、黄某某、扶某丁、扶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内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736****、139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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