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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下午,新野县上港乡果园村五组村民马**到被告人马**家,要马**给他家房屋后水沟旁的杨树扶土,马**和马**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后发生轻微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马**持菜刀威胁马**,然后马**驾驶自己的蓝色轻型卡车在马**母亲院子内、马**的家门前路上**水泥路上等处追逐撞击马**,在马**躲避过程中马**将自家花盆轧烂,将果园村五组垃圾桶撞倒,后撞到马**的杨树上,将两棵30公分左右粗的杨树树皮撞脱落,并造成马**的车辆副驾驶车门撞凹陷、副驾驶车门玻璃及倒车镜玻璃撞碎、前保险杠撞脱落等后果。马**持刀威胁及驾驶轻型货车多次追逐撞击马**,长达半个小时,严重影响了果园村的社会秩序及马**人身安全。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马**主动向新野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马**与被害人马**于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持凶器恐吓他人,开车追逐撞击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远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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