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陆智敏,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镇**村****门口马路边,无故殴打被害人丁某某(男,19岁)、冯某某(男,29岁),造成被害人丁某某面部皮肤挫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其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现被告人马某某已在家人的帮助下赔偿了两位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五人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冯某某二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蕊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陆智敏,联系方式:13901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