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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95********,小学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村**社,无业。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王某某、董某某、兰某某等人酒后在华亭市东升步行街“斗茶时光”奶茶店喝奶茶时,因王某某在华亭市东升步行街西口墙根处小便时与胥某某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后王某某叫来被告人马某某及董某某、杨某某、兰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铝合金管、酒瓶等对胥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劝架时亦被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殴打。经鉴定,胥某某、李某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胥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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