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91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乡**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2日被叶县公安局治安拘留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叶县新文化路东段琳琳餐厅夜市喝酒期间,与被害人马某乙发生口角,使用啤酒瓶将被害人马某乙的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3、 证人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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