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街**门**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22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路市委幼儿园门口,酒后无故辱骂出租车司机律某某并用拳头对律某某、张某某实施殴打。经通化市东昌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律某某、张某某的人体损害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马某某积极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和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鉴定书。

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22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路市委幼儿园门口,酒后无故辱骂出租车司机律某某并用拳头对律某某、张某某实施殴打,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东昌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马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需要,民警胡某某责令马某某佩戴口罩,马某某拒绝佩戴并踹胡某某一脚。案发后,马某某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因其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军

检察官助理:唐丽芝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