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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4********,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寻甸县**街道**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14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与马某甲(另案处理)系表亲,马某甲自2014年开始从事高利放贷,在被害人无法偿还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在被害人李某某、贾清红等人借款无法偿还时,马某甲经常组织马某某等人参与非法讨债,马某某在马某甲的讨债成员中角色较为固定。

2014年8月9日、11月5日,被害人杨某某先后两次向马某甲借款20万元,并用车牌为云******、云******车辆作为抵押,杨某某至2016年3月份共计向马某甲支付约22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2016年9、10月份左右,马某甲找到杨某某后威胁其就未偿还的20万本金及产生的利息重新写了一份37.6万元借条。2017年4月11日,马某甲从丁某某处得知杨某某一辆车牌为云******徐工牌泵车在金所检测站检审车辆,马某甲到寻甸县大花桥一修理店买了一把锁后带领马某某到金所检测站,由马某某将杨某某的泵车强行驾驶至奕标水泥厂马某乙(另案处理)上班地点,马某乙将泵车安排在自己上班办公室门口、监控下方便自己看管,随后马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锁将泵车方向盘上锁,并请修理厂人员将杨某某泵车前面两个轮胎卸下放置在马某乙上班的奕标水泥厂一房间内交由马某乙看管。在此期间,马某甲委托马某某在微信朋友圈散发以低价售卖杨某某泵车的信息。杨某某委托云南诚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泵车被扣留期间造成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云诚业价评(认)字[2017]第122号),价格认定为人民币82291.8元;后经寻甸县人民法院两次判决,由马某甲支付原告寻甸忠彦水泥制品厂停运损失人民币164583.6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6月11日);由马某甲支付原告寻甸忠彦水泥制品厂停运损失人民币249618.46元(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9月13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参与马某乙、马某甲强行扣押被害人财物,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19202.0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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