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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哈某某(判处刑罚)、范某某(判处刑罚)、张某某(判处刑罚)等人在武陟县**乡**村“**夜市摊”吃饭时,无故将同在此吃饭的被害人申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申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在判决宣告以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朱鑫花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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