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镇**号。2012年6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2月8日被潮阳公安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潮阳区**公馆喝完酒后,便到二楼员工休息室找被害人黄某某聊天,期间马某某认为同在该休息室的被害人孔某某辱骂他,便用拳脚殴打孔某某。在此过程,马某某发现黄某某使用手机在录制其打人过程,便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并追打至二楼走廊处,被害人魏某某见状上前劝阻并扶起黄某某时,也被马某某殴打。经法医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孔某某、魏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2年12月8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向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的证实; 

    5.被害人黄某某、孔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喜民 吴先刚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