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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区新城居委*巷*号。2019年9月29日主动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汕尾市城区海滨路“ST”酒吧大厅K2卡座内喝酒,何某某因被K3卡座的唐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开香槟酒时喷出的酒水无意喷到而心怀不满,为发泄不满,何某某在开香槟酒时故意将酒水喷洒向K3卡座,从而与K3卡座喝酒的王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在酒吧工作人员等人的劝说下冲突平息。被告人马某某与何某某等人走出酒吧大门后,何某某纠集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不顾酒吧工作人员劝阻,再次冲入ST酒吧。被告人马某某冲入酒吧大厅后,在K2卡座内把一个装有水的冰桶往K3卡座人员方向抛砸时砸中酒吧监控。其他人员进入大厅后,拿酒桌上的器具往K3卡座方向抛砸,致使正在酒吧其它卡座喝酒的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何某某一方等人与被害人黄某某就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某某一方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何某某一方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20年6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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