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住保定市莲池区**社区。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路过保定市公安局东院西停车场,发现印有城市管理执法字样的长城牌公务车(牌照冀******),误以为是城管的车辆,因对城管有意见,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四个轮胎侧面扎破,被损坏轮胎价值为290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梁子贤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保定市莲池区**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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