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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对其前妻被害人曲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谈恋爱不满,在蔚县蔚州镇州镇街农贸市场2号厅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孙某某,孙某某躲闪后,马某某又持刀刺向曲某某腹部,致曲某某腹部受伤倒地,遂马某某又持刀追赶孙某某,直至孙某某逃至附近麻将馆。2020年8月14日,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曲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快手、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蔚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  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曲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至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红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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