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镇**村**街西**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0月1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和朋友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温莎KTV唱歌喝酒。期间,马某某上厕所时和他人发生碰撞、争吵。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心声恨意,持啤酒瓶碎片到KTVA03包间,将被害人李某某脖子和右手小拇指划伤,KTV工作人员张某某上前制止时,也被马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济源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和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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