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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现住临城县**小区**栋**号门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0日23时许,在临城县**商厦东侧**烧烤店,被告人马某某无事生非,将被害人岳某某、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岳某某、 王某某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临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风振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临城县**小区**栋**号门市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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