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6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被撤销缓刑;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25年5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押解回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羁押。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多年来,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放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逞强耍霸,扰乱经济、生活秩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昆明、安宁部分地区经济、社会秩序,于2019年3月26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1.2007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索要6万元债务为由,对被害人张某甲实施绑架,后对其实施殴打和恐吓,并以被害人张某甲的人身安全向张某甲的朋友、亲属索要10万元。被害人张某甲的母亲等人出于对张某甲人身安全的担忧,被索取8万元,后被害人张某甲于2007年12月6日16时许方被被告人马某某等人释放回家。

2.2010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为逞强耍霸、发泄情绪,被告人马某某邀约多人到云南省安宁**大厦**银行门口当众对被害人张某乙实施殴打,并强迫张某乙当街下跪道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明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押解回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羁押。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