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2001********,苗族,云南屏边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屏边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税某某、李某(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到蒙自市南湖公园内,使用棒球棍、石块等工具任意损毁公共设施,造成南湖公园内的一部监控、多盏路灯被损坏;随后又到南湖公园外围(蒙自二中附近路段),将公园外围的多盏路灯(包括普通路灯及国旗灯)砸坏。
2、2020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税某某、李某等人到蒙自市南湖公园内,使用路边的木棍任意打砸公园内的多盏路灯,后又到南湖公园外围(蒙自二中附近路段),再次砸坏路边的多盏路灯(包括普通路灯及国旗灯)。
经鉴定:以上被打砸的市政公共设施路灯、监控设备价值为147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共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庆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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