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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胡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2003年3月因抢劫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在本市南开区楚雄道与盈江路交口附近路边,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滋事,无故投掷砖头砸击他人商铺门,后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在被证人孙某甲、被害人潘某某等人劝开后,被告人马某某继续滋事,为发泄情绪,追击被害人李某某并持砖头先后将李某某及对其劝阻的潘某某砸伤。后被告人马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潘某某右眼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同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王顶堤派出所门前被李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书,视频截图,伤情照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某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君玮

检察官助理:姜宁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住处被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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