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使用昵称为“小岛里的大海”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562074****)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其女儿被班主任体罚致吐血,并上传伪造的带血的衣服、鞋子等照片,为进行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刘某某向被告人马某某支付人民币760元购买增粉、点赞及转发等服务,后马某某将该业务转包给一非法网络平台。致该微博被转发140万余次,评论46.5万余次,#广州一小学体罚哮喘儿童至吐血抢救#微博热搜被网友阅读5.4亿次,讨论19.6万次,引发网络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函复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5.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9月 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缴获的作案手机1台、电脑1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