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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街道**委,住吉林省桦甸市**小区**单元**楼**门,于2020年11月25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桦甸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2时许,在桦甸市东大街刘某某口腔诊所门前,被告人马某某无故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刘某某口腔诊所老板被害人李某某手腕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李某某伤口照片、收条及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

3.证人孙某某、白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哲

2021年2月1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被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

3. 光盘一张。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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