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巷**号,现住址同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杨某甲(在逃)为帮助赵某甲索要赵某乙所欠的债务,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等人商定,若要账不成就迫使赵某乙交出其在无极县张村的一个厂子。
后杨某甲(在逃)指使被告人杨某乙、李某某、秦某某(已起诉)、魏某某(已起诉)等人自2017年3月8日起,在被害人张某乙租赁的赵某乙的厂子(正在开发建设的**酒店)门口,多次采用纠集多人倾倒建筑垃圾、大车堵门、拉横幅、阻止卸货等方式进行滋扰。
2017年春天一天,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魏某某的指使下,为了杨某乙团伙的利益,将自己的一辆后八轮车故意停放在石家庄市无极县**路**酒店门口。过了一段时间后,马某某因需要该后八轮车干活,遂将一辆农用车换回自己的后八轮车,用农用车继续停放在该酒店门口长达一年之久。
上述行为使**酒店正常建设施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开门营业时间推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杨某乙、魏某某、秦某某、赵某乙、张某甲、赵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房屋租赁协议,照片,视频录像,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滋扰、纠缠等方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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