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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6日改变管辖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航天小区杨某某家进行催债。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要被告人马某某等人理性维权,但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不予理睬。为了逼迫杨某某还款,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牙签堵锁眼、喷油漆、守门等方式对杨某某家进行催收。

2.2016年1月,丁某丙向朱某某借款一直没有还,被告人马某某持丁某丙的房产证复印件,伙同他人强行进入丁某丙家中进行催收。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与丁某丙丈夫杨某某产生冲突,将杨某某鼻子打伤,丁某丙在被告人马某某等人的逼迫下签订了租房合同,由丁某丙向朱某某交付房租。

3.2014年9月12日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朱威到李某某的工作单位、家中进行催债。民警多次出警,对双方进行调解,要被告人马某某等人理性维权,不要闹事,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均不予理睬,采取在李某某家里泼油漆、喷字“李某某还钱”字样,在其工作单位对李某某实施“看守”、粘贴告示等方式威胁、逼迫李某某还债。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丁某丙、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甲、丁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威胁、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秩序,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绍恒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十二册;

光盘四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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